深圳观湖街道某工程12·19高坠事故查明1名工人经医治无效死亡

日期: 2024-08-04   作者: 钢格板  1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布《关于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某工程“12·19”一般高坠受伤事故的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12月19日14时许,观湖街道鹭湖社区某工程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受伤。2024年1月22日,伤者经医治无效死亡。

  涉事工程建筑用地面积13548.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1305.16平方米,建筑最高高度99.5米,地上21层,地下3层,分一单元、二单元,合同金额3亿元。事发位置位于涉事工程二单元顶楼屋面西南位置,事发时伤者正在进行钢格栅安装作业。

  1. 涉事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深圳某新能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光;成立日期:2016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某路。

  2. 涉事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成立日期:1997年3月18日;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某路;持有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 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履行业务,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桥;成立日期:1997年7月6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路。

  4. 涉事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宾某雄;成立日期:2008年12月10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所属行业:土木工程建筑业;持有建筑业企业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5. 涉事工程钢结构劳务分包单位:深圳某劳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华;成立日期:2015年4月27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大厦;所属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持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6. 涉事工程监理单位:深圳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乐;成立日期:2005年4月18日;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持有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证书。

  4. 郭某梅,女,江苏省扬州人,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钢结构专业分包项目负责人。

  5. 杨某云,男,江苏泰州人,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驻涉事工程建设项目经理。

  6. 潘某军,男,江苏泰州人,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驻涉事工程现场管理人员。

  2021年1月15日,深圳某新能源公司与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签订涉事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价)合同,由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工程实施。

  2020年7月15日深圳某新能源公司与深圳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签订涉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签订钢结构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2021年12月20日,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与深圳某劳务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合同,将涉事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等劳务分包给深圳某劳务公司,合同金额约XX万元。

  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了涉事工程建设项目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高空作业、紧固件连接施工等操作规程,对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安排了3名安全员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监理单位共同对现场安全进行了日常隐患排查工作,并限期整改到位。

  深圳某建设工程管理企业成立涉事工程监理项目部,编制了安全监理管理制度,监理过程中安全监理日志、施工安全监理周报、安全文明施工周检等记录完整。深圳某建设工程管理公司针对钢结构工程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的问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多次记录并限期整改到位。

  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制定了相关项目管理制度与文件,编制了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等文件。但其安全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钢结构作业过程中的高坠事故隐患。

  深圳某劳务公司编制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并根据项目部的要求安排了现场技术质量员梁某彬负责现场管理。其中《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三条中提出“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及进入高空作业区的一切人员,必须在作业前或进入作业区前戴好安全帽和系好高空作业安全带”。

  深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于2021年7月29日介入涉事项目的监督,截止事发前,共对该项目检查60次,签发了82份文书,其中责令整改通知书55份,停工整改通知书5份,公司红色警示2份,个人红色警示2份,省动态扣分22份。

  2023年12月19日下午,梁某彬带领钢结构安装班组现场工人温某铎等两人在擦窗机平台上进行钢格栅安装,14时许,温某铎解开安全绳去卸由塔吊吊运的钢格栅,不慎踩空掉落到屋面,坠落高度为3.58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立马拨打120急救电线到达现场后将温某铎送往龙华区中心医院做救治,12月31日转院至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2024年1月22日,温某铎经医治无效死亡。

  深圳某劳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梁某彬第一时间向邢某贤报告事故情况,邢某贤接到报告后未向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江苏省某建设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汇报,亦未第一时间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行为。

  2024年1月20日下午,深圳某劳务公司邢某贤陪同温某铎家属一起到松元派出所报告事故相关情况,松元派出所第一时间将事故的相关情况移交到观湖街道办事处,观湖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调查取证,并在第一时间将该起事故调查信息上报。本起事故应急处置及时,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深圳某劳务公司与伤者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向伤者家属赔偿人民币XXX万元整,赔偿款项现已全部支付到位。

  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对钢结构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高空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鉴于本起事故是一起30日内仅1人受伤的事故。参照原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1至2人重伤事故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粤安监函〔2015〕367号):“对于造成1至2人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一般不对事故发生单位给予罚款处罚”,建议不对事故发生单位就事故责任进行行政罚款处罚,但事故中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依法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作为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对钢结构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高空作业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深圳某建筑钢结构工程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 温某铎,作为深圳某劳务公司钢结构安装现场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钢结构高空作业过程中解开安全绳去卸钢格栅,不慎踩空掉落到屋面,鉴于其在事故中受伤,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 邢某贤,作为深圳某劳务公司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项目管理工作,未及时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邢某贤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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